江苏威廉希尔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1年,是中国最大的加工玻璃制造商之一,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300160)。
江苏威廉希尔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1年,是中国最大的加工玻璃制造商之一,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300160)。
江苏威廉希尔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1年,是中国最大的加工玻璃制造商之一,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300160)。
江苏威廉希尔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原
片
玻
璃
物
流
运
输
费
用
招
标
文
件
地 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 28 号
电 话:15250712218,0527-80989667
传 真:0527-84466970
联系人:李经理
邮 编:223800
目 录
1.公司简介
2.保密性声明
3.投标须知
4.项目完成的时间要求
5.时间说明
6.评标方法及标准
7.其他事项
8.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9.投标文件格式(大纲)
1.公司简介
江苏威廉希尔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1年,是中国最大的加工玻璃制造商之一,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300160)。公司自主研发生产多曲面玻璃、MI玻璃、晶钢玻璃、幻彩玻璃、岩板玻璃、AG玻璃、AR玻璃、杀菌玻璃等应用于家电玻璃、家居玻璃、厨电玻璃、卫浴玻璃、电子玻璃、电梯玻璃等六大系列近千个品种。威廉希尔智造远销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海尔、海信、美的、美菱、格力、科勒、三洋、日立、松下、夏普、东芝、惠而浦、伊莱克斯、三菱、博西华(西门子)、ARCELIK、Gorenje、POLYTRON、ADEO、TESLA等20多个国内外著名家电企业也有密切的业务往来。 公司通过了ISO9001、ISO14001、IECQ QC080000等体系认证和CCC等产品认证,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百强民营科技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被评为省级研发中心;与国内知名高校联手建有省级玻璃深加工工程研究院,是彩晶装饰玻璃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作为全国工业玻璃和特种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家居工业玻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在家居工业玻璃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化工作的全国性非法人技术组织工作。
2005年11月,公司开始建设总占地面积700亩、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的光电科技产业园。产业园集玻璃文化中心、玻璃科技中心、玻璃产业中心三者为一体,其理想是打造一流的中国玻璃科技城;公司的经营理念是:不仅销售产品,而且为客户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与零距离服务。“忠诚、勤奋、创新、激情”的威廉希尔人,以“打造中国玻璃科技城,回报社会与家乡”为历史使命,专业致力于加工玻璃,以及新材料和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努力为振兴民族工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2.保密声明
本份文件所涉及的所有江苏威廉希尔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据和相关资料、为投标人完成标书所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及各项书信往来均被视为保密资料,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复制和转载及散播,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合作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投标须知
3.1.1 项目名称:江苏威廉希尔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原片玻璃物流运输费用招标
3.1.2 项目要求:详见《物流运输招标要求》和《物流运输油价差异调整办法》
3.2.1 投标保证金要求:
3.2.2 投标保证金金额:10000 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如投标方与我司有正常的合作或在我司账户有不少于以上的合同金额时,投标保证金可以暂缓缴纳。否则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在我司账户有现金余额而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出现以上情况或做法时,违约金直接从对方在我司的现有金额帐户中直接扣除。
3.2.3 投标人与交款人名称必须一致,非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交纳办法如下:3.2.3.1 采用银行汇款方式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汇至江苏威廉希尔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并注明为投标保证金。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宿迁分行
账号:32001778636050392630
3.2.3.2 采用银行汇款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需将银行转账或汇款回单做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一起邮寄或送交至江苏威廉希尔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科。
3.2.4 投标人填写银行交款票据时,必须清晰填写投标单位全称、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并对所填写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否则,有可能造成保证金退还的延误。
3.2.5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车辆事故问题的。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被最高人民法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6 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将按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后 90 天内保持有效)满后 7 天内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以先到的时间为准,在此时限内退回的保证金不计利息)。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我司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退回。
4.时间说明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22年10月31日8:30至 2022年 11月2日 17:30(领取招标文件的方式:1、到公司总部大楼三楼招标科当面领取。2、路程较远的投标方可由我司招标科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计时从邮件发送后开始)
5.2 投标时间
2022年11月7日 17:30 之前将投标书送达至江苏威廉希尔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路程较远的投标方可采用顺丰快递邮寄的方式,必须于2022年11月6日下午17点前将标书寄出,计时时间以邮寄的邮戳上面的时间为准。),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28号威廉希尔股份。李恩文收,电话:15250712218.
5.3 开标形式为招标科组织威廉希尔股份内部相关评标委员会现场评标,时间不另行通知投标方,招标科负责在评标结果审批后第一时间通知各投标方关于此项目的评标结果。
备注: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威廉希尔股份招标科。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封装,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评标方法及标准
6.1 评标方法:最低价中标法。
6.2 评标程序
6.3.1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不完整的;
2)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
招标文件要求的;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投标文件有涂改的;
7)投标文件未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公章的。
6.3.2 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在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纠正。但纠正不会影响到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6.4 评标结论:
6.4.1 评标委员会成员将对投标方的运输原片玻璃的经验进行评估和质询,如果投标方具体原片玻璃运输的丰富经验,且有自备的玻璃架,投标价格有优势的前提下将推荐为中标方候选人。
如果发现该中标候选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办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宣布评价次高的为中标候选人,由此类推。
6.4.2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查出,将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6.4.3 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7.其他事项
7.1 除非招标文件的项目要求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及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2 投标人的报价及相关服务的价格在投标时必须用人民币报价。
8.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8.1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分两部分:商务部分解释权归威廉希尔股份招标科;业务部分解释权归威廉希尔股份物控部。
8.2 投标的标书提交的数量为:正本一本,副本两本。
9.投标文件格式(大纲)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里必须注明受托人的联系电话)
四、资质审核文件
4.1 营业执照。
4.2 所属物流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道路安全运输许可证。
五、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六、本公司在本市或其它城市业绩汇总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2023年度物流运输费用报价表。
八、《物流运输费用调整办法》需盖公章确认。
备注:如投标方需要提供其他材料,请添加在投标文件第八部分之后
10.相关资料:投标方一定要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确认后盖章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我司。